【导语】:小编整理了2015年省直医疗、工伤、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希望能帮到你。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就申报2015年缴费基数做以下通知,请各参保单位遵照执行。
一、申报要求
(一)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法律法规对参保单位未按照要求申报应缴纳保险费数额的,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的,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为做出了相应规定,希望各参保单位增强法律意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利益,如实申报2014年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以及补发22个月工资等各项非标准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今年,我局稽核部门将继续对在2015年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进行重点审核。
(二)按时申报缴费基数。新的缴费基数将作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2015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缴费依据,关系到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水平,各参保单位须按照所参加的险种在规定时间申报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的单位,我局将视为无缴费基数,无法征缴,所在单位参保人员不能享受待遇,后果由单位承担。
二、工资总额计算口径
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网站政策法规选项)。
三、缴费基数的确定
单位缴费基数应按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确定,个人缴费基数应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随着参保人员增减变化而调整。
四、特殊情况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事业单位处于改革调整期、职工待岗,无法提供上年度工资总额的相关材料的,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以职工档案工资做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
(二)在哈部队参加省直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单位缴费基数暂以参保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确定。
(三)上年度调入的新参保职工,年工资收入按月平均应发工资乘以12加上非标准工资收入后确定。
(四)本年度调入的新参保职工年工资收入以调入当月应发工资乘以12加上非标准工资收入后确定。
(五)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省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省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省直职工平均工资的,以省直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参保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分立单位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或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合并后单位的缴费基数按相合并单位的缴费基数累加计算。
(七)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所补发22个月的工资,加入缴费基数中。
五、申报材料
(一)中省直机关事业参保单位携带如下材料:
1、2014年1-12月份工资表和退休金表;
2、2014年度财务决算;
3、参保单位的编办批文复印件。
(二)中省直企业参保单位携带如下材料:
1、2014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
2、2014年度财务决算。
(三)2014年工资总额申报盘。只参加一个险种的单位用缴费工资导出即可。同时参加省直基本医疗、工伤或生育保险两个以上险种的参保单位,报盘时要分别拷贝两个数据包。即:1、缴费工资导出;2、在职缴费工资导出。
(四)2014年工资总额申报明细表及申报说明.按照报盘操作步骤将2014年工资总额录入程序后,打印一份《年工资总额申报明细表》,参保单位提供省直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说明两份(请按附件中的格式申报)。
(五)各项申报材料在提供原件的同时要提供复印件,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财务决算只复印涉及人员及工资总额的相关报表。申报材料需主管领导和代办员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并一律使用A4纸张申报。
六、申报时间
3月5日至3月23日可办理省直2015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
七、注意事项
(一)参保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申报数据,以免影响启用新基数。
(二)参保单位请登陆“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网站进行缴费基数数据下载。
(三)网站首页在线下载专区提供了“金保工程基层平台”软件,请各参保单位必须使用软件进行数据操作。
(四)参保单位在申报年工资总额的同时,要核对人员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申报。